日前,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上线电子烟管理栏目,同时发布多项文件,对生产、批发、零售、追溯管理等四个方面均作出规定。
管理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生产、品牌持有:本规定主要与供应链和品牌有关。
相关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,应当具备:适合生产的资金;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条件;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;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。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的,除上述第一、三、四项规定外,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。
2. 批发: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指导。
根据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,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,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变更许可证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。
3. 零售: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及许可管理指导。
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要申请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,许可证范围为电子烟店零售。电子烟零售点实行与香烟零售点独立的布局规划。省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,严格制定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,动态调整。
4. 溯源管理:电子烟产品溯源管理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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